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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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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认定为工伤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3、持鉴定结论、住院结算单及费用明细表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工伤鉴定的法律程序为:(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应当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地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地区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2)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鉴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3)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受理工伤鉴定之日起60天内提起工伤鉴定申请(4)。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时,经常发现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鉴定的,仲裁委员会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裁决,法院也不能作出工伤赔偿的判决。在仲裁前的程序中,应当暂停审理这些案件,并通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在诉讼中,以当事人未经工伤鉴定程序,是否构成工伤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劳动能力鉴定的最终结论,可以在15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工伤保险实务中重要部分,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月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请工伤认定,如未及时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必须及时,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一个月期满至申请之日发生的费用,主要是医疗费、陪护费、食宿费均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2、工伤责任主体的选择。一般来说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都是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但是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工伤主体责任的转移。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职工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事故发生时工作的的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事故的,指派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非法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个人挂靠经营的,个人聘用人员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责任”。3、工伤事实举证责任倒置。工伤认定中有两类事实需要加以证明,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或者其责任主体归属证明,这类事实一般需要申请人加以证明,其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二是工伤事实的举证责任。对工伤事实的证明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由用人单位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举证,则会根据职工和工伤部门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4、工伤认定的时限。工伤认定时限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了一年的认定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同时一年时效也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这就提醒用人单位或职工要及时申报工伤,以免因超过一年时效丧失工伤认定的机会。但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行,一年时效的规定也有所松动,解释第7条规定了超过一年时效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限制、用人单位原因、社保登记不完善、劳动关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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