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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有下列情况可以办理: 1、双户籍制,可迁回原籍; 2、结婚,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可迁到农业...
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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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有下列情况可以办理: 1、2003年10月以后双户籍制,可迁回原籍; 2、结婚,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可迁到农业户口的一方; 3、当兵退役可迁回原籍; 4、大专大学院校毕业三年内可迁回原籍; 5、经领导批准特殊情况; 二、迁回原籍的办理程序:1、经当地村委会、村小组同意,同时由村民代表十人以上同意,并开具接受证明,由村小组、村委会在接受证明上盖章,并由村民代表签名;2、经当地派出所同意,并在接受证上签字盖章;3、经县局户政科同意,并在接受证上签字盖章;4、凭接受证明及户口簿到迁入派出所开具准迁证,再凭准迁证到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然后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到迁入派出所上户口。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计划经济时代,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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