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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效力如下: 1.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财产可以抵押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我国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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