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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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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的刑罚标准: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受贿罪的从轻判决的情节有: 1.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3.有立功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4.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收入的金额和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贪污罪的处罚。索取贿赂的重大处罚。受贿金额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金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的,处罚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没收财产。多次受贿未处理的,按累计受贿金额处罚。金额大、金额大等情况的认定:受贿金额为3万~20万,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大,应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受贿金额为1万~3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1)多次受贿的;(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党纪、行政处分的;(3)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4)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绝接受赃物的下落或拒绝不协助追缴工作的;(6)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0万~20万,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50万到300万的,具有以上八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以上情况,但有自首、立功、诚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诚实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不得不立即执行,可判处缓刑两年。符合规定情况的,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同时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国有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不能构成本罪。从现实情况以及逻辑分类的角度来看,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两种解释:其一,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和结果;其二,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不要求客观上实现了该利益。不难看出,只有第一种解释才是可取的:既然可以肯定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在客观上形成了职务行为与财物相互交换的约定,从而使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与对方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而且也使一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用财物收买的,即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其为自己谋取利益。概言之,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并非待其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更不要求客观上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实现部分利益的情况)才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这是理论界逐渐趋于一致的认识,更是目前司法解释所认可和接受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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