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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诈骗金额超过2000元的,设立诈骗罪,由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如诈骗较小,由公安机关调查后给予治安处罚。无论如何,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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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诉人XX,男,1946年生,汉族,干部,捕前住某某小区。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区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作出的“(2011)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对上诉人错误判处徒刑,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错误。主要理由是: 一、本案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具体内容(略) 二、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在未付车款及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3.5万元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营口的王某后潜逃。”这一认定不能成立,理由为: 具体内容(略) 上述事实表明,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不成立。 三、本案存在诸多事实不清问题,如对于查清本案事实非常关键的关系人王某、会计徐某某等人,以及财会账目、第一份抵押协议等等主要证据,侦查机关均未调查、核实。事关本案的关键证人和证据主要有: 具体内容(略)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某某 二0xx年x月x日
如果被诈骗,你应当先选择报警。如犯罪嫌疑被抓获归案拒不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银行的转账记录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正确,比如说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可以凭借着银行的转账记录来确定,确实存在着借款的事实。但是仅仅只有一个转账记录的话,并不足以说明事实,还需要有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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