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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时间。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向一方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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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除有禁忌症者外,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一方应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施行绝育手术后,独生子女死亡或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经费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当与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通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借)给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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