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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三个月的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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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详细规定是否立案需要多长时间,具体时间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刑事案件收据》,提交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并迅速对受理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如果案件复杂,公安机关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进行初步调查。期间,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时通知。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送达通知书的期限可以延长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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