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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根据《军人养老优惠条例》的规定,在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标准的基础上,没有人每月增加50元,当地财政将补足不足。2、每个地区的补贴也不一样。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浙江、上海、福建、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40元/月安排补贴。其他省市按60元/月补贴,内蒙古、西藏、宁夏、云贵、四川、重庆、青海等省市按80元/月补贴。新疆生产兵团补贴相对较高(100元/月)以上地区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补充。3、退伍/退休人员也享受1-2次/年免费体检,乘坐公交车、火车、国内航班等交通工具享受全国旅游景点30次%优惠。四、免费参战/退休人员90人㎡/人们的住房也可以折现和补偿。5、退伍军人在军事行动中造成残疾的,也按照制定的养老金标准原则执行。中央财政还按照40元/月的标准,安排了北京、上海、浙江、上海、山东、辽宁、福建等9个省级直辖市的补贴资金。6、2016年,全国所有企业退休的参战/退休人员在现有个人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10元%的比例。
对于退伍的普通士兵方面没有看到具体政策,但是对于转业干部方面,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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