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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具体有什么形式呢,在此我向大家做一些介绍。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主要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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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撤销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的。3、变更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包括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内设稽查部门对本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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