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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侵犯专利权是指依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侵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权的侵犯可分为对专利标记权的侵犯及对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的侵犯。...
所谓侵犯专利权是指依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侵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权的侵犯可分为对专利标记权的侵犯及对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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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 2、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 3、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前两种豁免情形极少得到适用。第三种豁免情形不适用于为商业目的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例如服务于医院经营性医疗活动的研究和实验。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规定并不影响权利人要求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的责任;而且,通过发送律师函,权利人可以使上述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从“不知道”变成“明知”,从而无法继续获得上述规定的保护。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购买和使用他人产品招致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非常多。例如,深圳招商银行、深圳宝安机场最近分别因为购买和使用的智能卡、幕墙产品侵害第三人的专利权而被告上了法庭。在医药行业,类似的案件也出现了。总之,我国相关的豁免规则很少,最终得到适用的机会也不太多。和我国相比,美国医院豁免专利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两个特色:不豁免非商业科学研究与实验活动的专利侵权责任;详细规定了医疗单位和个人豁免医疗方法专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前一特色维系了一些针对科研单位的专利收费、专利诉讼案件,因而遭到了很多专家的批评。但是,这一特色目前尚未被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所消除。后一特色的出现起因于1994年的“Palli诉Siger案”。该案中,一项医疗方法的专利权人——Sam elL.Palli医生提起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医疗方法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是一个纯粹的医疗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任何药物、器械、组合物或者产品发明,更没有指向药物、器械等任何物质、组合物或者产品的用途发明。其全部29项权利要求都指向了纯粹的医疗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希望通过这个诉讼对使用其专利方法的全部美国医院收取专利使用费。后来,法院把涉案的全部权利要求都无效掉了。1996年9月,美国参议院通过HR4278法案,并把它放入美国《专利法》第287节(c),用于豁免医疗机构的某些专利侵权责任。尽管如此,对人体的诊断方法发明获得的专利权,不受上述第287节(c)的管辖,该专利权能够得到完全的执行。按照美国专利法第287节(c)享受专利侵权责任豁免权的“医疗活动”不包括“违反机器、制品或者组合物上的专利权而使用受专利保护的上述机器、制品或者组合物”。例如,一个指向人体外科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主题如果并非纯粹的医疗方法发明,而是必须使用受本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或者受其他专利保护的机器、制品或者组合物,那么没有任何医疗活动可以使用上述医疗方法发明而同时享受上述豁免权。此外,按照美国专利法第287节(c)享受专利侵权责任豁免权的“医疗活动”不包括“违反组合物用途发明上的专利权而使用该组合物之受专利保护的用途”。例如,一个指向人体外科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主题如果并非纯粹的医疗方法发明,而是必须使用受本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或者受其他专利保护的用途发明中的组合物,那么没有任何医疗活动可以使用上述医疗方法发明而同时享受上述豁免权。按照美国专利法第287节(c)享受专利侵权责任豁免权的“医疗活动”也不包括“违反生物技术专利而使用一个方法”。例如,一个指向人体外科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主题如果并非纯粹的医疗方法发明,而是必须使用受本专利的…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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