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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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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辩护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下: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4.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辩护人。 5.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6.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 7.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的特征有:前提条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变巨人但是却没有委托辩护人;时间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只能是由人民法院来指定辩护律师;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关于指定辩护有哪些特征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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