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一)境...
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二)汇出的投资本金;(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四)支付的有关税费;(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5人已浏览
800人已浏览
1,120人已浏览
2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