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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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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服刑两年后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悔改和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改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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