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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害人本人没有阅卷权,被害人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有权阅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收...
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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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辩护人的阅卷权,对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阅卷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人会见和沟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与被告人会面、交流。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但是,诉讼代理人可以依法委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允许,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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