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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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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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