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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登记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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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告知商事主体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商事主体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商事登记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无效。
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本市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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