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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违法生育的人,为补偿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消耗,而收取的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补偿和强制性的特点。但不同于行政...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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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该法并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时限有明确的要求。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所以不在行政处罚范围内。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行政征收具有无偿性,征收对象并没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偿地征收金钱和实物的行为。行政处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征收对程序要求没有行政处罚严格。 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为了惩罚超生对象,是为了因超生子女增加社会公共投入所作的补偿。本案原告认为县计生委所作的撤销征收决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没有合法依据,一方面,该撤销决定并没有增加原告的负担,只是纠正了错误的行政征收行为;另一方面,撤销征收决定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影响原告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救济权利,原告认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征收适用同样的权利救济,属于张冠李戴,其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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