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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
看情况而定,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就有抚养义务。 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是: 1、抚养关系形成时,继子女应当是未成年人;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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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对子女不一定具有抚养义务,只有继父母与及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比如继母承担了教育抚育费用并且与其共同生活的,继父母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义务。婚姻关系解除或该继子女已经成年的,继父母不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父母对孩子是“抚养”儿子对父母是“赡养”夫妻之间是“扶养”你这句话让人摸不透哦。是继母抚养继子女呢?还是继子女赡养继母呢?个人理解,应该是子女赡养继母吧?因为继母抚养继子女的话,应该父亲会解决这个问题。继母结婚的时候,如果孩子小,继母为该孩子抚养出力过出资过,形成了继子母关系,该孩子长大成人后,当然应该赡养继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1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所作的《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指出:“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间,既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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