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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相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共同委托的鉴定人已经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了鉴定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允许。
1、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有结算,对单价有争议的按总造价的7‰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2、无工程量争议、有竣工图、双方无结算,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1%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3、工程量有争议、无竣工图、双方无结算,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1%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4、工程未竣工,变更签证不全,工程量有争议,需进行现场形象进度描述,现场工程量签认,需鉴定机构编制结算的按总造价的 1.5%起算,根据路途的远近及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 2、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3、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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