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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3、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4、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5、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6、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然而,同时《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即特殊累犯的规定。在《刑法》第356条针对毒品犯罪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毒品再犯。这两种情节与累犯一样,都是对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加重处罚的情节,尤其是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更加相近。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是否如同不构成累犯那样,不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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