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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的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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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起草规章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拟申报的规章项目组织立项论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制定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立项论证的,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者自行组织论证。对起草难度大、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以及市政府直接拟定的规章项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立项论证。未经立项论证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一)制定规章目的不明确的;(二)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三)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四)有关部门对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五)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暂不适宜制定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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