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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二层以下房屋,工人受伤由包工头承担责任。二层以上由包工头和房主承担连带责任。...
房东占7包工头占3一般这样分没错,你们也可以坐下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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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责任。职工发生工伤,与房东没有半毛钱的关系的。包工头招收的职工,因为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把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法定资质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责任。r职工发生工伤,与房东没有半毛钱的关系的。包工头招收的职工,因为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把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法定资质的发包或者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rr最高人民法院r《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法释〔2014〕9号r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首先,我先说明,承包关系, 首先要承包方有承包的资格,如果没有相应的资格,不构成承包关系的,只是雇佣关系。 其次,构不成承包关系,无论是否有签订承包合同,都是不是承包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最后,雇佣关系中,根据我国的民法和民法典,雇员受伤,雇主就要在相应过错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你真的有承包关系,而且,有相关证明能证明你们之间的承包关系,那么责任是由承包方负责,而不关发包人的责任的。这些是法律的规定,不是说我们怎么就怎么做。除非你们事前约定,或者事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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