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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新规定可能造成的情况是,在《民法总则》实施时,请求权如果按照旧法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已届满,但如果按照《民法总则》起算点计算,诉讼时效未届满,甚至还不能开始计算。与前述第一种情况不同,尽管从形式上看,按照旧法计算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由于义务人不确定时,权利人并不能提起诉讼,也难以采取其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当时效届满时,实质上并没有享受到完整的时效利益。《民法总则》实施后,例外地赋予相关请求权人一次按新规定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机会,符合《民法总则》变更诉讼时效起算点规定的立法本意,且不会造成给予惰于行使权利者不当利益的结果。在此情况下,《民法总则》有关时效起算点的新规定可具有溯及力,请求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在《民法总则》实施时,诉讼时效即使按《民法总则》的起算点计算也已经3年届满,则权利人无法实际享受《民法总则》时效新规定的保护。
合同违约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从合同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违约行为侵犯的有关权利之日起计算的。合同违约引起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适用于《民法典》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最长保护期为20年。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确定,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人,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有三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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