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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本条第二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等级的处罚。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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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立案起诉。
1、罪体:行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体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罪责: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非法伪造、变造、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5条:伪造、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和认可文件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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