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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2、该规定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3、只要该规定不与上位法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发生抵触的,抵触不分无效,直接适用上位法。 4、“查阅:(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九项属于兜底条款,其解释权在公安部,这项的规定没有更明确、具体的解释不能适用,这是为将来公安部做进一步解释适用留下的。不能理解为包括查阅全部非法内容。 5、‘查阅’(一)至(九)条‘不与上位法抵触,就具有法律效力。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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