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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行政复议以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怎么回事的问题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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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执行依据第一项是对房屋产权份额的确认,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依据判决申请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房款按判决确定的房屋份额进行分割”于法无据,按理应该在立案阶段不予受理。但该案已经受理,法院如何处理颇有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行案件的法定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裁定不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四类。针对本案情况,有法院在发现申请执行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或执行依据无执行内容时采取的做法是裁定不予执行。笔者认为,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其适用的情况只有以下三种:一、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违法无效、显失公正、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执行最显著的法律特征在于:适用的前提是案件在立案时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此可见,立案后才发现申请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情况,不应适用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针对一审程序有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从法律程序上看,诉讼审理与执行审理应该具有共通性,出现相同的法定情形,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当相同。因此,执行立案后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可参照诉讼中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关于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的条件可以参考一下上边的回答。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认定行政复议受理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不受理,具体的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在以上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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