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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债务数额加倍支付利息。r《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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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要看你的诉讼请求和判决是怎么写的了,如果诉讼请求对利息处的描写为(请判至实际给付之日),就会按照你们约定的2分利息(之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为6%,四倍为年利率24%,每个月刚好是2分利息,所以你们约定的利息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的),计算到他实际给你付清之日。如果你诉讼请求写的是请判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那就在判决确定给付日期,一般是判决生效后10日内,是2分利息,在这个时间没有给付的话,在强制执行期间,就只会按照双倍的银行利息计算了。
应该从判决或仲裁文书指定自动履行的期间结束后开始计算。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撼人心魄个人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依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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