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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属于公务员的人事争议。 2、对于公务员的人事争议,适用《公务员法》。处理途径为复核和申诉。因聘任的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维权途径要选用正确。
《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2、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赔偿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4、赔偿义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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