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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通企业可以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2、《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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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所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和单项投资或担保金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由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的投票。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审计的净资产50%未来提供的任何担保;(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总资产的30%%未来提供的任何担保;(3)贷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要强调的是,《公司法》第十六条在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管理强制性规定。即使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没有通过内部决议,担保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企业经营权不可以提供抵押反担保。 因为企业经营权是一种权利,权利不可以进行抵押,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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