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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住房保障事业;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退出所承租的住房:(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所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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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当依法办理销售许可,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并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准予购买人一致。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对购买人身份进行查验。购买人未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不得向其出售。
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政府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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