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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的。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
可以。“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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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从诉讼理论上来讲,债权人之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债权人之当事人适格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传统的诉讼理论一般认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权或处分权,或称管理处分权。但管理权理论并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对形成之诉也难以作出完满的解释。因而,将管理权作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并不能普遍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所以,有学者提出管理权并非是诉讼实施权的直接基础,诉讼实施权的直接基础是主体的“诉的利益”。对于代位权诉讼而言,笔者认为,以“诉的利益”作为债权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较之管理权处分说更为妥当。理由在于,之所以承认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并不是因为债权人对代位债权有管理处分权,而是因为如果不承认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直接起诉,则债权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而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就存在一种“诉的利益”,这种“诉的利益”经法律所明确规定即成为法定的诉的利益。正是由于这种法定的诉的利益的存在,刑事案件中近亲属代为上诉债权人才相应地具有诉讼实施权,故而能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 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1、债务纠纷起诉后,有可能无法要回钱。 2、债务纠纷到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存在的,会判决予以支持。但是否能够获得偿还,前提是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可以偿还。 3、如果经法院调查,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者收入的,法院将无法执行,债务也无法讨回。 4、当然,如果申请法院执行后,债务人暂时无偿还能力的,可以待之后有能力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的时间不受限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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