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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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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公共道路管理人或者是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妨害公众通行,在路上打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如劝阻不听者,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行政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有是原因的占用道路,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只是因故发生纠纷,没有打人行为,则不能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指行为故意或过久地实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以下几种:非法携带、存放枪支。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有以上妨碍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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