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征地告知;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六、发布征...
一、征地告知;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六、发布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政府征地首先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的各项费用。
土地使用单位初步选择农业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当咨询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是否符合农业用地的规划。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的要求。2、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土地资源局编制的《限制土地供应项目目录》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取得土地资源部的许可,然后履行审批程序。3、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土地资源局编制的《禁止土地供应项目目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建设项目用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8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