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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因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关系。(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一...
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诉讼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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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因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关系。(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诉讼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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