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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交办、转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
各级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直接受理;(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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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控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向下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督促落实处理决定;(四)检查、指导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五)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无信访工作机构的,由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二)拦截车辆,阻碍交通;(三)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四)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器械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接待场所;(六)滞留、占据接待场所,妨碍其他信访人走访,或者将随行的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留在接待场所;(七)以信访为名,从事迷信、邪教等活动;(八)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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