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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是家人代签的,但我又不住家里,这样有效吗

2022-07-09
1、如果是被告的同住成年家人,就不能够将传票送回法院,如果虽然是家人,但并分别住,那么就能够将传票送回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限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也就是说,受送达人同住成年亲属有代为签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如果是同住的成年家人代签的传票,就不能送还法院。因此,可否是同住就成了本案的重要事实。同住应该是指时常性的在一起共有住住、生活。比如说如果被告已经外出2年以上无回家,那就能够认定为无同住。 3、找不到被告不是将传票送回法院的正当借口。 4、如果是同住成年亲属,即是同住成年家庭人员,不签收传票也是无用的,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限定,同住成年亲属拒却签收的,能够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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