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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现在只要没经过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都被认同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
在民事领域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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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存在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男女关系。事实婚姻有四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第二,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是夫妻;第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同居;第四,未办理结婚登记。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是存在事实婚姻的。 结婚实质条件如下: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都没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存在事实婚姻想结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律规定,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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