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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案合议庭达成协议之前,任何人只能给出大致的原则,不能做出准确的量刑判断。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非法拘禁罪的法定量刑原则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有殴打、侮辱故事的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根据审判过程认定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过劳.是否积极赔偿受害者,是否理解.是否自首等依法从轻或从重处罚的事由,作出适当的判决。2、非法拘禁他人或用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故事的,受到重大处罚。犯前金罪,受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障碍死亡的,根据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被定罪处罚。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留他人的,按照前两项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5条.238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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