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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必须通知债权人,可以通知债务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公司合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只要通知了债权人即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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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对出质人与债务人的区别的相关介绍,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出质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占有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是质权人。而此债权的债务人就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称第三债务人。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要通知员工.公司合并,原公司存在,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没有补偿.公司合并,原公司注销,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达成协议的,公司应当给予赔偿.公司合并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共同形成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将一家或多家公司合并到另一家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在消除各自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合并形成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结果,原公司的法人资格被消除。新成立的公司通过设立登记程序取得法人资格。
在公司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中,因参与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无须进行清算,即可进行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则应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召集创立大会,办理相应的设立登记;在公司的吸收合并中,吸收他方而继续存在的公司,因股东、公司资本、公司章程都发生了变化,则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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