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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2022-06-30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合伙经营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经营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经营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3)合伙经营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经营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经营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经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经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经营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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