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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市或区(市)县的,从2005年3月1日起,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省医保中心的,从2005年3月1日起,应当按时向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按月预先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足额存入本单位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帐户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四、缴费单位末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5]9号)2005年1月14日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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