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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在和解或者调解过程中因为某一方的要求在合理性上存在分歧,使得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最后导致和解或者调解失败的现象是常见的,所以接下来就是不得不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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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留车辆,行政复议结束后发还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交警在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严重交通事故后扣留肇事车辆,一来是为了检测和判定责任的分担需要;二是方便对方起诉和判决的执行,一般来说机动车还是有价值的,起码对方能够有执行的保障。在双方达成协议接受调解后,交警会放车;但是,如果双方不进行调解,而另一方又不起诉的话,超过期限,交警会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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