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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由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鼓励、支持、指导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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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经济实用、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确因城乡建设需要征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时,应当先行另建不低于原场所规模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学校和教师应当向未成年学生传授必要的社会生活技能和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自理、自律、自立能力。
禁止父母或者其他实施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二)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三)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四)放任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五)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六)放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七)侵害未成年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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