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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一般来讲,只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绝大多数在二年以后会改判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大部分会被带手铐或和脚镣,再行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两年考验期满后被执行死刑的非常鲜见。
1、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在入境配套措施方面,入境事务处会对所有来自香港以外并处于怀孕后期的女性加强入境检查。内地孕妇在进入香港如果不是被允许的范围内,如被怀疑来港目的是在港分娩,入境事务处人员可能会拒绝入境。为减少争议,怀孕约七个月(即28周)或以上将自动被视为怀孕后期,是否获准入境最终由有关人员判断。去香港做无创产检则是是10周左右,影响不大,但若未能出示确认书,孕妇也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怀孕后期的内地孕妇必须同时出示由香港的医院(而非个别医生)签发的预约入院分娩服务确认书;假如目的并非来港分娩她们必须提供足够证明。内地妇女是否处于怀孕后期最终由有关人员判断,但为减少争议,怀孕七个月(或28周)或以上将视为怀孕后期。有关访客可带备证明文件,例如医生检查报告等,以供有关人员参考。
俗称为判三缓三,是指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鉴于悔罪表现较好或者主观恶性不高。不用去监狱服刑,而是由当地法院委托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管理三年。在这三年期间,要服从派出所管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并且不能随便离开所在地区,需要离开必须到辖区派出所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另外还要定期到派出所做思想汇报及近期活动情况。以便法院和派出所做出服刑考核。一般情况下,如果表现较好,派出所不会为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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