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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本人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办理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或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办理。办理时必须携带户口本原件,工作人员需要查看原件以核实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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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若发现其《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派出所报告,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补发。若户主本人因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派出所办理,可出具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为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有成年人可作为委托人,则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补办所需材料齐全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填写要求如下: 1. 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2.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也可使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若采用手工填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 填写内容相同的,需将内容都详细填写,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4. 在申领证件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手续时,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工作人员会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收取证件工本费。流动人口录指纹需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自助服务终端已开通的功能包括: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身份证补办、丢失注销以及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身份证补办,必须用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身份证号码是特征组合码,由十七位数字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其含义如下: - 地址码:表示编码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县(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 出生日期码:表示编码对象出生的年、月、日,年、月、日分别用4位、2位、2位(不足两位加0)数字表示,之间不用分隔符。 - 顺序码: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 - 校验码:一位数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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