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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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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享受50%
《》规定的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和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具有实际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的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的,并不因为女儿出嫁而失去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均分,如果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照顾义务,在遗产分割时适当多分;在被继承人生前有赡养能力而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适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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