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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
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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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二)与托管代理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三)与托管代理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代理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二)变更注册资本;(三)结构发生重大变更;(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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