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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许可的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2022-10-28
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其是该商标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即使是商标的所有人,也不得使用该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发生商标专用权被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在发生商标权被侵害时,必须首先判断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才能判断出谁可以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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