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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解释,因民事纠纷非军人起诉军人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向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所在地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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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只有刑事案件才可能被军事法庭受理,民事案件不被接受。军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审判: 1、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工人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 3、受理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 4、教育军人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婚是否离婚的主动权在军人一方,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离是不太可能的。除非她提出的证据证明对方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让法院判决男方赔偿更多的财产,男方无法接受,而收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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