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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多次招摇撞骗,应当认定情节严重,根据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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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 1、行为特征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 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它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 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它合法权益。
1、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3、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犯罪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的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个量刑幅度,但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就该罪情节严重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如何正确把握该罪情节严重的范围,既是审判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笔者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认定情节严重,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具体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可见,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应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着手,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衡量指标,笔者认为该罪情节严重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此,行为人实施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独构成犯罪。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属连续犯,对于连续犯不能分别构成几罪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独立的罪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危害严重的,应当适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如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作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刑法》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节之一。因此,多次招摇撞骗应成为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依照司法实践,多次一般可认定为三次或三次以上。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因为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溃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严重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3、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犯罪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则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由于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在实施招摇撞骗中具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实施招摇撞骗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不同,其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以及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也有所不同。如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不仅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冒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危害性大。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应具体体现在对行为人量刑轻重上,因此,应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所述,对于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的会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所以多次招摇撞骗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一般情节量刑起点也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其他如给国家严重损害威信的都会从重处罚。
对于多次招摇撞骗,应当认定情节严重,根据规定,构成招摇撞骗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 2、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3、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冒充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往往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指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荣誉、甚至爱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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